原告:张金月,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北京天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城区真武庙三里7楼4门5号
电话:
被告: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朝阳区来广营乡新生村(朝来农艺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全明 职务:经理
电话:
被告:刘树增,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住址: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安化北里1号楼2层3层
法定代表人:李星 职务:经理
电话:51336616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连带给付修车费101767.78元
2、 请求判决被告连带给付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修车期间的租车费用)42600元。
3、 请求判决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宝马车(车牌号津CV1777)的贬值损失1万元(暂定为1万元,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以上3项合计为154367.78元)
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月22日12时15分,原告驾驶津CV1777的宝马车在密云县齐古路长城环岛西侧正常行驶时,被第二被告刘树增驾驶的京KR3270的货车追尾。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后,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修车共花费人民币101767.78元。因为原告的车辆无法行驶,原告只能租用其他的车辆作为替代交通工具使用。由于,原告的车辆在该次事故中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因此必然引起车辆的贬值损失。
经查,第二被告刘树增为第一被告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事发时他正在送货途中。因此,将北京龙菲业食品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驾驶的该车(车牌号京KR3270)已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办理了车辆责任保险,故将其列为第三被告。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配合,拒不给付相关的合理的费用。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