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00:29:49 律师网 阅读量(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收费败诉方承担广东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收费败诉方承担广东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支付,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被告败诉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但是,金融案件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借款权利费用有特别约定的,被告(借款人)要承担原告(出借人)的律师费用。
即不是全部,也不是部分,而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不过由于解释出台后,法律又修改了,原《商标法》56条现变成63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就本人所知道的,以下情况,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商事仲裁不超过标的额10%的律师费;
2、合同明确约定;
3、知识产权纠纷;
4、互联网侵权纠纷;
5、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深圳市劳动争议5000块以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收费败诉方承担广东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收费败诉方承担广东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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