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12:44:59 律师网 阅读量(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收费是司法机关定的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收费是司法机关定的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事务所收费,应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代理协议收费后,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再收取,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如果律师私自又收取六十万元的代理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投诉。 如果律师协会在处理过程中,律师没有退还多少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我来指你一条明路。
如果你是低收入人群,那么将你手里收集到的证据保管好。然后到你所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般是司法局(县离或市级这个可能有地区差异),找到一个叫法律援助中心的部门,然后将你的事讲给人家,并提出你需要援助,这样法律援助中心就会安排律师替你走司法程序,费用会由法律援助中心承担。
如果你的情况超过了当地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不起,你如果想走司法程序,我建议你请律师,这样通过律师的工作将你的损失降到最低。
不要相信回答里那些人说的“不用请律师,自己就可以办”的鬼话。如果真能自己办,国家也不会设计律师制度,律师证也就不会那么难考了。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支付,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
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
诉讼中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中国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除非有约定,例如合同纠纷有约定,或者借贷纠纷有约定等,否则都是自己承担自己的律师费。另外部分合同纠纷可以把律师费作为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是可以的。上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费由侵权方适当赔偿。深圳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企业承担。
但愿未来趋势是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法院诉讼费模式。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院判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缺乏法律根据,因此不会这么办。
有些法律规定,受害方合理的维权费用应当由侵权者负担,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将律师费列入合理的维权费用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但是是不是支持,支持多少,将由法官裁量。
特殊情况下,如果诉讼双方已经在原来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这类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自愿自治行为,法院也不会反对,一般会支持按原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般情况下律师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也即谁请的律师,谁支付律师费。
但是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等条款,则按照约定承担。
相信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惩戒违约方的举措也会越来越多,实现由败诉方承担的愿望也许并非不无可能。
【每日讲法观点】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应当由己方承担,只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法院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当然,上述所说的律师费,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法规对于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还需要有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发票原件,才能在法院判决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收费是司法机关定的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收费是司法机关定的吗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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