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09:06:32 律师网 阅读量(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多次扫描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多次扫描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写一些我的日常实务感悟:
1.高度注意各种时间期间,如举证截止日期,应诉答辩截止日期,开庭日期就更不要说了吧,不断提醒承办律师,提醒自己。
2.和当事人交流话不能说太满,一定要留有回旋的余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要向算命的看齐,无论出现怎样的意外情况,也能够在你的谈话框架内应对自如。
3.整理书面材料时永远要保证自己手中有一套完整的备份件,如果有充足的时间,卷宗除了纸质的一套之外,还要扫描一套电子卷宗。
附录:分享一篇文章:新入门律师必须要学习的20条潜在实战规则(侵删)
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多次扫描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多次扫描律师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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