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3 02:41:59 律师网 阅读量(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责令停业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责令停业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责令停止施工,整改之后申请恢复。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把被指出来需要整改的地方,按照消防部门的处理意见实施整改完毕后,到消防部门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处罚,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首先,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决定部门或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需要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接受检查,只有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经营。
如果被处罚的机构或个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决定,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还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责令停业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责令停业律师函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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