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15:58:40 律师网 阅读量(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权融资律师团队起诉上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股权融资律师团队起诉上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看到此问题已经有诸位同行做出了专业解答,我补充一点内容供参考:
首先,个人觉得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被告企业股东在此时通过股权转让、变更高管的方式想要逃避责任目的是非常明确的;
其次,要看审判者的裁量了;在江浙沪追究新、老股东、高管责任的可能性比较高,其他地方不一定了;
实践中确有一些在江浙沪的企业家参考了其他地方的朋友意见,想通过变更来个“金蝉脱壳”,但事与愿违!其中浙江执行力度最大,老股东、高管还有可能以“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的身份被请进拘留所领十几天馒头、稀饭、数蚂蚁的!
再次,前面多位同行的解答都提到过企业实缴出资额问题,我在之前解答其他人提问时也提到过认缴出资和法人独立人格这两个问题;
1)自13年修改公司法之后注册的企业中绝大部分都没能实缴到位,所以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考虑追究股东完成认缴出资责任一方面需要注意债务人企业偷偷玩减资那一套!
2)民营企业实控人与公司财、物混同很常见,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到此证据也能够使债务企业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问题所述债务人的操作并不高明,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律师详细沟通为妥。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楚一点,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是等同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其个人出资入股的财产就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应付款的保障,而且本案当中也能看得出来你方诉讼的主体是对方公司,那么按照规定来说此时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股权转让以及法人变更,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转移公司财产规避自己的责任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会得到法律否定评价。
其次你方所说的让公司成为空壳公司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现在公司都是以认缴为原则,实缴为例外。大部分的公司现在都是认缴制度,即便原股东将股权转让,但是现在的股东依然有按照约定缴纳认缴出资的义务,如果你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认缴尚未缴纳完毕的,可以要求执行转破产。
另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证明在未缴纳实际出资时就转让公司财产的,作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转让人与受让人一并承担实缴责任。
所以只要思想不滑坡,方法总比困难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股权融资律师团队起诉上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股权融资律师团队起诉上诉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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